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执恢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禹城市城区。
本院已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