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山东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民初181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山东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行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司建国。

***(**)与**、山东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 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