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民初181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山东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行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司建国。
***(**)与**、山东禹城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 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