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永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591民初1243号
原告: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战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学林,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志军,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4元,由原告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春民
审 判 员  王建彩
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