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792号
原告:***,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质保金4239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与被告***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廊坊市安次区阳光逸墅8#楼外墙保温工程(东单元)施工,双方同时约定了工程款付款方式。现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被告***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剩余的42391元工程款质保金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15日注销,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以***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