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79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质保金5968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与被告***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涂料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承包廊坊市安次区阳光逸墅4#楼涂饰工程施工,双方同时约定了工程款付款方式。现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被告***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对剩余的59680元工程款质保金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15日注销,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以***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