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川县道教协会、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22民初442号
原告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川县道教协会、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胜勇
书记员  李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