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通辽万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1756号
上诉人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都市政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辽万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万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4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1年7月14日,中扶公司通辽碧桂园项目经理部(发包人)与首都市政公司资阳分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约定中扶公司通辽碧桂园项目经理部将通辽碧桂园酒店二期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首都市政公司资阳分公司:余某作为中扶公司通辽碧桂园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签字,余某此时亦是首都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11月23日,中扶公司的胡某、首都市政公司的何某、温某1签订了《通辽碧桂园酒店二期工程土建劳务分包结算协议》(以下简称结算协议),在该份结算协议中,发包人同意支付承包人至最终结算金额12 969 758元的95%即12 321 270元,留5%质保金。2013年8月20日,中扶公司通辽碧桂园项目经理部、余某与首都市政公司资阳分公司、温某2签订了《付款协议》,主要内容是确认中扶公司欠付首都市政公司资阳分公司劳务费款2 035 716.94元等。2019年3月15日,中扶公司通辽碧桂园项目经理部、余某与首都市政公司的温某3签订了《付款确认书》,确认付款协议有效。在余某先后作为中扶公司的负责人或代理人,同时又是首都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所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具备实际施工资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结算协议、付款协议及付款确认书是否有效,导致最终认定的劳务费数额有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43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六百零六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六百零六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姚 红 审  判  员   刘佳洁
法 官 助 理   赵振波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