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5执3099号
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13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2500000元、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4397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2500000元、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4397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书记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