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22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怀,男,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被执行人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波,男,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协助执行人青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川县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8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