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101号
申请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老湖镇水河。
法定代表人:赵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峰,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明。
申请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 226 423元。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 226 42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于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