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1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老湖镇水河。
法定代表人:赵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峰,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明。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京02财保10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 226 423元。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冻结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110060490018010008548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2226423元(实际冻结人民币4212730.2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其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撤裁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110060490018010008548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2 226 42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