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2085号 申请人: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运达,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2号楼五层0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创安利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安利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创安利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富***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4938.1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创安利公司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安利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4938.1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秦 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