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

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2004号之一
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橡塑路5号。
被告: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解放路195号。
被告:**,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解放路195号。
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7元,由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