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922执恢9号之七
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11119222513,住所地定襄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302107010300000006922_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749267.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02107010300000006922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3437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卫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