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

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2004号

申请人: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橡塑路**。

被申请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解放路**。

被申请人:李靖,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解放路**。

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李靖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靖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靖在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