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922执异2号之一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生,系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闫水香,女,1959年11月3日生,汉族,定襄县南庄村人,现居定襄县外贸宿舍。
本院在执行闫水香与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对五台县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存款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称,五台县人民法院依据(2020)晋0922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其农民工工资专户,专户内存款分别为虹桥别院项目应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定襄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定襄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资金,因法院冻结账户致使农民工工资不能发放,市委、市政府督办的定襄县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无法实施,请求我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定襄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与作为乙方(总承包人)的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及作为丙方(金融机构)的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分社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乙方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虹桥别院住宅小区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依据该协议,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在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分社开立了专用账户,账号为:30210701300000006922。该专户开立后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第一次通过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分社发放农民工工资,截止到2019年12月23日共发放农民工工资1154330元。2020年以来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通过网银在该专户汇出非农民工工资共计5321088.66元。
2016年8月3日定襄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包单位)与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单位)签订庄力飞地经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2月28日定襄县国库支付中心分三笔打入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行14001687708050011642账号5000000元,注明资金用途为定襄县房产服务中心庄力租房补助资金。
2020年4月2日我院依据(2020)晋0922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分别冻结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行14001687708050011642账号500904.55元、冻结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分社30210701300000006922账号2749267.33元、冻结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襄支行0512041619201009959账号146246.05元。
本院认为,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先后颁布、施行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本案我院冻结的是异议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为定襄虹桥别院住宅小区项目在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分社开立的专户内的存款,但该账户银行流水显示,大量资金流出并非通过银行发放农名工工资,而是山西定襄建筑工程公司通过网银支出,且支出并非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不副实,异议人关于解除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冻结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并非法律禁止冻结的账户,异议人关于解除对该账户冻结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殷树理
人民陪审员  罗晋宇
人民陪审员  申帅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郎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