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2004号之二
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橡塑路**。
被告: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解放路**。
被告:**,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解放路**。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冀1102民初20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需解除对二被告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崔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