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

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2004号之二

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橡塑路**。

被告: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解放路**。

被告:**,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解放路**。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冀1102民初20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需解除对二被告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崔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