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922执恢9号之九
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定襄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051204161920100995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6246.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5120416192010099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6937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笑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