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

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闫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922执异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系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1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住山西省定襄县。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作出(2020)晋0922执异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后异议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晋09执复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称,五台县人民法院依据(2020)晋0922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其农民工工资专户,专户内存款分别为虹桥别院项目应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定襄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定襄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资金,因法院冻结账户致使农民工工资不能发放,市委、市政府督办的定襄县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无法实施,请求本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定襄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与作为乙方(总承包人)的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及作为丙方(金融机构)的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分社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乙方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虹桥别院住宅小区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作为虹桥别院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进行管理。依据该协议,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在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分社开立了专用账户,账号为:×××。该专户开立后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第一次通过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分社发放农民工工资,截止到2019年12月23日共发放农民工工资1154330元,2020年以来异议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还通过该账户使用网络银行的形式办理过其它转账支付业务,转账支付款项用途不明,但未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2016年7月10日,定襄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包单位)与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单位)签订庄力飞地经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2月28日定襄县国库支付中心分三笔打入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行×××账号5000000元,注明资金用途为定襄县房产服务中心庄力租房补助资金。
2020年4月2日本院依据(2020)晋0922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分别作出(2020)晋0922执恢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内存款4534371元,实际冻结2749267.33元;作出(2020)晋0922执恢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行×××账号内存款4534371元,实际冻结500904.55元;作出(2020)晋0922执恢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内存款4534371元,实际冻结0元;作出(2020)晋0922执恢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襄支行×××账号内存款4534371元,实际冻结146246.05元。
2020年4月24日,定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2020年3月、4月因农民工工资专户被冻结引发拖欠农名工工资情况通报,称,依据中央和省市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以来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因本院冻结该公司在定襄县农村商业银行解放路支行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导致该公司虹桥别院项目发生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2020年5月14日,定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提供证明一份,称山西省定襄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在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分社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专门用于虹桥别院住宅小区项目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账户。
2020年6月1日,本院前往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分社调查核实异议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该分社开设的账号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运行情况,该分社业务经理称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该分社开立的账号为×××的专用账户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且公司在该行柜台办理的业务均为农民工工资,公司账户开通网银并不受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限制。
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并附带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内容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在虹桥别院项目上已经在定襄县人社局备案的农民工共计207人,从2020年3月起,该公司虹桥别院项目因账户冻结未按规定发放虹桥别院项目备案农民工工资3037500元,涉及备案农民工184人。定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该份情况说明上加注情况属实意见。
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另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称公司在虹桥别院项目上雇佣农民工共计306人,其中备案农民工为207人,未备案农民工为99人,截至2020年7月,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为4733366元,其中备案农民工工资为3037500元,未备案农民工工资为1695866元,并附待提供虹桥别院项目欠发农民工工资花名表,该份花名表分别为备案农民工工资表及未备案农民工工资表(2020年3--7月份),包括虹桥别院项目一期A、B、C、D、E、F、G、H、K、N座2020年3月--7月工资发放表、工资明细、工人身份证复印件。本院对异议人提供的虹桥别院项目工资表中的工人武培龙、杨志勇、段志刚、董宝林、任俊伟、刘俊刚、刘月平等部分工人进行了电话询问,其中武培龙、杨志勇、段志刚、董宝林等四人表示其去年开始就在虹桥别院项目做工,去年工资一直能足额发放到其信用社的工资卡,今年只发过一回;任俊伟、刘俊刚、刘月平是今年到虹桥别院项目,任俊伟称每月能收到部分工资,但刘俊刚、刘月平称今年未曾领到过工资。
本院认为,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先后颁布、施行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本案中,本院冻结了异议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为定襄虹桥别院住宅小区项目在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分社开立的专户(账号:×××)内的存款,从定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情况说明以及本院调查核实的证据,可认定该账户确为山西省定襄县建筑工程公司为虹桥别院住宅小区项目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该账户虽另开通网银业务发生过其它款项用途不明的转账支付业务,但并未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该公司仍每月通过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分社柜台办理农民工工资发放事宜。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确需依法进行冻结、扣划的,应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从异议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加注定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情况属实意见的情况说明、定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备案信息以及本院调查核实的证据可知,本院对异议人在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分社开立为虹桥别院项目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账号:×××)内存款的冻结,确已影响到了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继续冻结该账户不利于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发放,进而不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故异议人关于解除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冻结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并非法律禁止冻结的账户,异议人关于解除对该账户冻结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变更五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922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为定襄虹桥别院住宅小区项目在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分社开立账号为×××银行账户的冻结,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其它银行账户存款4534371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少政
人民陪审员 张云婷
人民陪审员 史玉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郎珂玉
书 记 员 姚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