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922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定襄县人。
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忻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新民,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定襄县人民法院(2010)字民初字第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卫 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聂笑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