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5856号
原告:绍兴市越城焱焱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水陆加油站旁。
经营者:***,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立中、**,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绍兴市越城焱焱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焱焱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焱焱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