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决定书
(2018)浙0602执638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绍兴市华夏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本案难以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罚款500元,限于2019年1月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