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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民初1900号

原告:***,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森鑫,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君明。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2021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缓交),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负担,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於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