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民初1900号
原告:***,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森鑫,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君明。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2021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缓交),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负担,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於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