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宝地置业有限公司绍兴江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执异8号
申请人:绍兴江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湖路68号-110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350216645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90358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兰亭高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兰亭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76822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组织机构代码:69827431-X。
法定代表人:**地。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执行(2015)绍***字第18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兰亭高科控股有限公司、绍兴宝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绍兴江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5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将本案(2015)绍柯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12月30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本院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已出具(2015)绍***字第18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予以变更。2018年8月10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双方于2018年9月20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8年8月20日***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绍兴江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已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被执行人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兰亭高科控股有限公司、绍兴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书面认可绍兴江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绍兴江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绍兴江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绍***字第1859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