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兴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30民初67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现下落不明。******
被告:山西兴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沁县县城红旗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西兴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08144元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共计24977元(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上述共计233121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上述年利率继续支付利息从2019年9月至清偿完毕;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份,原告经***介绍到被告***承包的沁县六中教学楼处干木工活,原告组织工人于2016年8月份按时完工。2017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的会计***对工程款进行了对账结算,工程款剩余的未结清,经介绍人***签字确认。2017年9月11日,被告**宏给原告出具了458144元的欠条一支,后被告**宏分两次共支付了原告250000元,剩余208144元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借用被告山西兴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沁县六中教学楼的改造工程,现沁县六中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宏现已搬离原告所诉的地址,本院到其老家寻找,村里人表示其并不在村中居住,也没有回过村中,故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了解情况后,已向原告口头释明,原告没有补交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的诉讼费及交纳公告费用或再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6元(已缴纳2398元,未缴纳2398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焦伴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