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30民初491号
原告何高升,男,汉族,农民,山西省沁县人。
委托代理人:***,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农民,山西省武乡县人,现住沁县。
被告山西兴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沁县县城红旗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令儒,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沁县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沁县县城胜利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乾元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何高升与被告***、山西兴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沁县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乾元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高升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高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高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