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山西兴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沁县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乾元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路**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