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30民初505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河南省光山县孙铁铺镇谢套村人,现住本村三组399号。
委托代理人:***,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农民,山西省武乡县分水岭乡石窑会村人。
被告山西兴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沁县县城红旗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令儒,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沁县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沁县县城胜利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兴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沁县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