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30民初495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沁县。
被告:山西兴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沁县县城红旗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沁县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沁县县城胜利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乾元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兴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沁县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乾元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