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81民初1057号
原告: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0号楼1501室、1502室、15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向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跃辉,男,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胜任,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慧伟,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29元,减半收取12364.5元,由原告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晓忠
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
人民陪审员 田培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