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81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院**楼******。
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地址介休市义安镇。本院在执行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81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6414.98元(其中给付申请人2401632元、滞纳金720069.98元、案件受理费1588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382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飞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