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81执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高向武
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安镇。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81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401632元、滞纳金720069.98元、案件受理费15887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2月17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其名下有账户信息,但余额过少,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未能实际扣押;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系轮候查封,我院不具备处置条件。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于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20)晋0781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飞飞
审判员 王铁峰
审判员 张孝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