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20527号
原告: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向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龙创信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易晶晶
法官助理桂洋
书记员董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