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3198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北礼士路北营房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526元,已安排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