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198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敏,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钦,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林周勇,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被告: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东街104号(榕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0889906F。
法定代表人:陈宏景,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北礼士路营房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9799K。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林周勇、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3.9元,减半收取计7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韩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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