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䌗京京城久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9587号
原告:北京京城久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村委会东75米。
法定代表人:姜庆岩,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国,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北礼士路北营房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
原告北京京城久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晓晨独任审理。原告北京京城久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城久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晓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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