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2980号
原告:***,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北礼士路北营房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9799K。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2021年12月31日,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红
人民陪审员  李彩丽
人民陪审员  李亚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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