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4759号
原告:北京***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办事处南街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9月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路北营房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3月3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予立案。本院于2022年7月3日向原告北京***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其交纳案件受理费。截至2022年8月8日,原告北京***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表示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