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执异84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世纪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66931188XR。
法定代表人:王守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晓,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腾,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东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01901,法定代表人:茅哲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晔昕,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与被告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鲁10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人和公司名下商品房157套,人和公司以虚增诉讼标的额、超标的查封以及查封房产中有30余套已签订了销售合同,其中20余户已经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房款,保全查封行为已经影响了上述业主的权益为由,对执行保全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和公司异议称,请求撤销或变更(2021)鲁10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名下位于人和国际花园小区的157套房产中超标的额查封部分的保全措施。事实和理由:首先,荣达公司所主张的合同价款数额不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价为47379万元,而非荣达公司主张的55464万元,其中商贸中心A座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12280万元,荣达公司却谎称该合同造价19228万元,虚增约7000万元,并以此提起诉讼、恶意保全。就该事实,陶海良(荣达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实际施工人)在与人和公司人员的通话录音中已亲口承认,并有开标文件、补充协议等一系列证据佐证,可见本次保全的金额中至少有7000万元是超标的额的。其次,人和公司并不欠付荣达公司工程款。因荣达公司并未完成工程施工就自行离场,经核算人和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其所施工工程造价,超付部分达3000余万元。且因违约行为导致人和公司承担了逾期交房违约金、建材上涨损失、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等在内的多项损失,尚未在其主张的所谓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最后,即使最终需按照荣达公司主张的金额进行保全,一方面,本次保全并未进行任何评估和鉴定,所查封的157套房屋和土地等财产价值也已远超过1.7亿元的标的额,理应重新进行审核;另一方面,查封房产中有30余套已签订合同进行了销售,其中20余户已经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房款,保全查封行为已经影响了上述业主的权益,目前已经有部分业主向人和公司提出了退款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综上,荣达公司伪造事实、恶意保全,其查封金额严重超过标的额,且影响了被保全人的正常经营,目的是为了通过查封人和公司房产来实现其不正当的诉讼主张,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当对其超标的额查封的部分予以解除。
荣达公司辩称:荣达公司和人和公司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正在审理中,荣达公司诉请人和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66819439元,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3000000元,荣达公司申请保全查封涉案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查封的财产并非现金,房产变现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最终尚欠多少须由法院审理查明后裁决,目前所查封的房产是否足以支付尚欠款项尚未可知,并不存在超额查封。
本院在执行听证过程中,人和公司提出用其他财产置换已被查封的房产,荣达公司不同意置换查封财产。荣达公司表示如果案外人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已经购买查封房产,经荣达公司核实属实,则荣达公司同意解除查封;有争议的,由购买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处理。人和公司提交6份已被查封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结合荣达公司虚假诉讼证据,拟证明查封财产价值超标的查封、证明已经有30余套被查封房产已经出售。荣达公司不认可该销售合同的真实性,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
本院查明,荣达公司起诉请求:1.人和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标的额为166819439元及利息;2.退换工程履约保证金13000000元及利息;3.确认对施工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人和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依荣达公司诉讼保全申请,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鲁10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人和公司银行存款17981943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冻结、查封,执行部门依据上述裁定书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鲁10民初1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人和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的157套房产。
另,根据人和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查封的157套房产中湖景园78套、主房总面积14464.83平方米、附房(阁楼)总1414.08平方米,已售主房每平方米在6479.13元至6966.89元,按最高每平方米6966.89元计算总价值为6966.89×14464.83=100774879.48元,已售附房每平方米为2100元,总价值2100×1414.08=2969568元,总合计价值为103744447.48元;牡丹园69套,总面积7375.20平方米、已售房产每平方米5632.66元,总价值5632.66×7375.20=41541994.03元;上述147套房产总价为103744447.48+41541994.03=145286441.51元。该145286441.51元远低于荣达公司申请保全的179819439元。另外玫瑰园10套房产,人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价值总额超过179819439-145286441.51=34532997.49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院执行保全查封人和公司的157套是否超标的查封,审查的重点应当为案件执行标的数额、被查封财产的价值证明材料、查封的财产市场行情、查封的财产是否存在轮候查封以及是否存在担保物权及优先权、针对查封财产所提案外人异议情况等内容。本案中,首先,人和公司主张荣达公司虚增诉讼标的、恶意保全等问题,属诉讼审理程序解决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案不予审查。其次,人和公司提交查封房产中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荣达公司虽然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认为可以作为预估查封房产总价值的依据。本院查明部分已对查封房产总价值做了预估,预估价值远低于诉讼保全标的额,且查封房产存在出售而购买人申请排除执行的情形,存在减扣查封房产数量、减扣查封总价值的可能。再次,关于是否置换查封财产问题,查封的部分房产系荣达公司建设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荣达公司已诉请对其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人和公司置换查封财产的主张受荣达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本案暂不予支持置换。另外,人和公司主张因荣达公司的恶意保全查封,影响了人和公司的正常经营并造成损失,对此,人和公司应当依法另行解决。综上,人和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勇良
审 判 员 孙文强
审 判 员 郭庆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丹阳
书 记 员 孙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