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1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水中路500号(荣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茅哲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7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彬,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2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向上诉人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卫芳
审判员 沈 荷
审判员 季 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