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文登区。
被执行人: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天福办世纪大道86号。
被执行人: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东周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4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