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文登区。 被执行人: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天福办世纪大道86号。 被执行人: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东周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4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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