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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507民初4219号 原告: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85***豪庭3栋8A。 法定代表人:庄秋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庆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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