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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X、**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3090号之一 原告:常XX,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林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男,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洲市。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燕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女,壮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X与被告刘X、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1元,由原告负担。 。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永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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