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3090号之一
原告:常XX,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林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男,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洲市。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燕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女,壮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X与被告刘X、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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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永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