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周庄子168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群,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后泥洼398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群,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上诉人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华宇公司)、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庄维业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35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以庄维业委会正在换届,如换届后对工程仍有阻拦,将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