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6民初35911号
原告: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秋,董事长。
原告: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398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女,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群,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张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华宇公司)、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庄维业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丰源华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群,金阳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李宪群,庄维业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轩、冯海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庄维业委会停止非法招标行为;2.庄维业委会停止煽动小区业主非法阻碍工程施工;3.庄维业委会赔偿施工围挡等被破坏的费用28200元;4.诉讼费由庄维业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们系丰台区庄维花园小区供暖系统安装、调试、改造、运行、供热且具有法定资格的供热运营单位。2008年6月25日,丰源华宇公司与该小区开发商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锅炉供暖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将该锅炉供热运营管理权交由乙方,乙方承担产权人义务,乙方负责资金投入。2011年,庄维业委会成立后,将开发商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1)丰民初字第01150号和(2011)二中民终字第2157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庄维业委会关于“将小区锅炉房及供暖热备设施移交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从2017年3月20日开始至2018年6月,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多次向小区业主和业委会作出“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低氮清洁能源锅炉供热系统改造”的施工公示,分别采取了公告、公开信、告知函等方式。然而,庄维业委会却采取不当行为接二连三阻碍我们正常施工,煽动小区业主群闹群扰,采用张贴标语、喊话、拉大横幅、打杂施工现场等方式进行破坏,阻挠和侵害。2018年5月21日,庄维业委会以致函方式公开表明威胁态度准备对我们的供暖运营管理权进行侵犯。2018年7月6日,庄维业委会与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招标协议》。该代理机构已于2018年7月26日公开招标信息,在相关媒体上发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选聘热力公司服务招标公告》。由文件可知,招标人为庄维业委会。据此,庄维业委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合法权益人的侵害。庄维业委会存在主观恶意性,行为违法,已经造成经济损失、名誉伤害和管理权无法正常行使的侵害结果,同时该行为又侵犯了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2017年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工作的通知》丰政容发[2017]25号行政管理权。为维护合法权利,保证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完成,保障小区居民和广大业主到冬季取暖,我们不得不依照我国《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庄维业委会辩称:不同意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据业主大会授权选聘供暖服务企业,不构成非法招标。首先,无论是开发商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是小区的业主均属于庄维花园一期的业主,共同享有对建筑区划内的权利和义务。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起诉的所依据的权利来源是开发商,但是开发商仅是小区众多业主中的其中一个,不能代表整个小区,更不能对抗经合法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如果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认为庄维业委会的招标决议或者行为侵害了其权利,其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按照受侵害业主提出撤销诉讼。其次,其所依据的权利来源是合同,但本案是侵权纠纷,庄维业委会的行为尚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害,没有侵权结果,且目前属于事实停止的状态,如果一定要说有损害,那也是对于开发商,与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没有关系。再次,经生效判决确认,本小区锅炉房建筑尚未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属尚不能依法确认,所以判决既没有确认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更没有确认属于开发商。即使开发商或供暖单位主张其系所有权人,由于供暖设施设备的公用特殊性质,所有权人的相关权利也应受到限制。同时,该锅炉房处于建筑区划内,仍为庄维业委会小区庄维花园一期进行供暖,不属于市政集中供暖范围,相应的供暖设施也仅为本小区进行服务。最后,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所谓的其享有权利的证据并未证明在本案中的合法权利来源。综上所述,庄维业委会没有非法招标,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即使有权利,也应受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议的限制,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庄维业委会没有进行授权,没有进行参与,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亦没有对庄维业委会参与其中进行举证。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是因为其自身危害小区业主的行为,由小区业主自发进行的维权,与庄维业委会没有关联。3.庄维业委会并未参与本次事件,该项行为属于个别业主为了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合法维权行为。据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所述,当时发生的情况已经进行报警,也有相应的出警记录、笔录,可以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在有直接责任员且庄维业委会没有参与其中的情况下,对庄维业委会提出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庄维花园小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2008年6月25日,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丰源华宇公司(乙方)签订《锅炉供暖合同》约定,甲方将庄维丰华苑居民锅炉供暖及供生活用热水项目委托乙方进行管理、运行、维修,特订立合同。供暖范围为庄维花园一期冬季供暖及居民24小时生活热水。供暖运行管理内容为:1.锅炉运行管理、维修、保养;2.锅炉房内与锅炉相配套的辅机、附件的维护保养;3.对所属范围的电器设备、燃气设备、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4.锅炉房内照明设备、设施维护保养;5.锅炉房内供暖系统、热水系统、上下水系统的维修保养;6.锅炉房1#楼-7#楼室外、室内供暖管线,供热水管线维修、保养;7.其他与锅炉房相关的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委托期限10年,自2008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5年1月1日,丰源华宇公司(甲方)与金阳光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是甲方于2014年8月全资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的主要经营范围是供热系统的运营服务,执行国家和北京市供暖事业的指定任务。实际中,乙方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接管了甲方的锅炉房的运营……双方明确,自2015年3月16日以后,甲方所有的经营管理事宜全部移交给乙方运行。
2016年5月20日,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丰源华宇公司(乙方)签订《锅炉供暖合同特别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原合同和原补充协议涉及四个供暖锅炉系统:庄维丰华苑小区供热锅炉房;庄维多摩市7号院供热锅炉房;庄维多摩市8号院供热锅炉房;10A#供热锅炉房(负责10A#、10B#、10C#区域)。二、因本供热系统的锅炉主机、配套辅机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内外管线均已到或者接近更新换代和改造期限,需投入大量资金方可实现。为此,双方商定,由乙方全面负责本供热系统更新换代和改造任务,并自行融资和资金投入,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三、针对本供热新系统是由乙方投资完成的事实,甲方同意乙方享有无固定期限的供热运行管理权,乙方对其供热系统享有产权并承担产权人义务,甲方则不再承担任何供热义务。四、甲方要求乙方尽量扩大供热服务面积,实现上述四个供暖锅炉房的连片供热和保证提供高品质的供热服务质量,达到能满足未来甲方和周庄子村村属建设项目的供热服务条件。甲方要求乙方完成好外接供热服务和管理工作,尽快收回投资,把供热服务事业做好。五、根据供热运行规范和操作规程,甲方同意乙方与第三方开展必要的供热运营合作。同日,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丰源华宇公司(乙方)与金阳光公司(丙方)签订《锅炉供暖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同意将所辖区域内的供暖锅炉改造安装调试及与其相关的供暖锅炉系统工程工作与供暖服务和经营管理工作分开,同意将该两部分工作分别交由乙方、丙方履行,实现合法化、专业化、服务规范化。二、丙方表示,完全知晓和清楚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及项下的约定内容,并承担承继乙方对甲方的承诺和合同义务,不附加任何条件地履行供暖服务和运营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乙方表示,丙方承继原乙方的供暖服务和运营管理合同义务后将责无旁贷地支持协助丙方工作,实现正常交接过度和规范化服务管理,同时乙方保证履行合同规定的锅炉供暖系统的改造升级工作,使供暖锅炉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使该区域的锅炉供暖系统的运行更加安全可靠,质量上乘,让政府满意,业主满意。现在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备案登记的丰台区近园路丰华苑供热区域的供热运行单位为金阳光公司。
2017年4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发布《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2017年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工作的通知》《丰台区2017年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任务表》载明金阳光公司服务的丰华苑小区属于改造范围。
2018年5月21日,庄维业委会向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出具《关于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供暖工作的致函》载明: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以来,业主要求重新选聘供暖服务单位,为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顺利开展选聘和交接等工作,特向你方致函如下:1.请你方《丰台区丰北路丰华苑金阳光锅炉房备案登记证》[京(丰锅)字第426号]有效期至2018年6月届满后,未取得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不应再进行备案登记;2.请你方丰源华宇公司与开发商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锅炉供暖合同》2018年6月30日期满后,不应以任何形式继续签订有关本小区供暖、供热的合同类文件;3.请你方在未取得小区业主和业委会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开展庄维花园(一期)小区锅炉改造、增容的工作;4.自2018年5月21日开始,业委会正式开始组织重新选聘供暖服务单位的相关工作;5.请你方自接到业委会选聘出新的供暖单位通知后,依法履行锅炉房、附属用房及供暖设备设施、资料等交接义务;6.如你方同意接受业委会监督、配合选聘工作,保证履行交接义务的基础上,业委会邀请你方参加本小区供暖服务单位的投标,你方可以丰源华宇公司或金阳光公司之一参加投标;7.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自小区选聘新的供暖服务单位之日起,你方与业主之间不再存在合法有效的供热关系,你方继续占有锅炉房、附属用房、供暖设施、继续供暖供热等亦失去事实和法律依据,业主有权不再接受你方的事实服务,届时你方无权再向小区业主收取新供暖季的供暖费用。小区业主及业委会坚决维护锅炉供暖的运营管理权,维护小区业主选聘供暖服务单位的选择权,反对任何侵犯业主权利及威胁阻挠业主业委会人身安全和工作的违法行为。特发此函,欢迎你方参与选聘投标,欢迎你方与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和业委会共同维护社区稳定和公共安全,共同维护你方及业主的合法权益,做好供暖服务单位的选聘及交接工作。2018年7月、2018年8月,庄维业委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选聘热力服务公司。庄维业委会称招标活动已经停止。
另查,2019年1月,庄维业委会以物权确认纠纷为由将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内锅炉房为本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京0106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该锅炉房及基层网站”建筑尚未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属尚不能依法确认。故驳回庄维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庄维业委会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京02民终638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提交照片、发票等证明庄维业委会煽动业主群闹群阻妨害施工及煽动业主破坏公共设施,造成财产损失。庄维业委会对此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称庄维业委会的招标行为侵害了其供暖运营管理权,但根据庄维业委会所述招标行为已经停止,且招标行为本身并不对其运营管理权产生妨害,故对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丰源华宇公司、金阳光公司称庄维业委会煽动小区业主阻挠施工并造成财产损失28200元,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綦宗霞
人民陪审员 仇洁琼
人民陪审员 宋玉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申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