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465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625677),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周庄子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金国,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陈金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8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陈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供暖费二万三千二百七十二元八角和生活热水费四千零六十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四元和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8年5月9日、6月12日、8月20日、9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等9家银行开有账户24个,但上述部分账户已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其余账户余额过低,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在京住房公积金开户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案件统查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二部。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对上述车辆车档进行查封,尚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
4、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案件统查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18年11月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6、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在居住地居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46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