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辖终1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周庄子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后泥洼3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35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称:被上诉人所诉阻碍施工行为均是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与上诉人有关,上诉人并非利害关系人,被上诉人应当另案起诉适格被告;上诉人未进行非法招标,招标行为系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进行,被诉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应由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于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北京金阳光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对于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涉案的侵权行为地亦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依照上述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提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并非管辖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一审裁定正确。北京市丰台区庄维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印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