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1181行审6号

申请人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龙泉市环城东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0200265645XF。

法定代表人周光洪,任局长。

被申请人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百丈巷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04775429L。

法定代表人:叶端福。

申请人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龙建罚决字(201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及项目经理姚某其在龙泉市城东安置区F组团8#、12#、15#、20#楼征迁安置项目实施中未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施工工地进行有效规范管理,对非本单位人员到20#楼施工的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被申请人及项目经理姚某其对城东安置区F组团征迁安置房项目“12.20”高处坠落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及其项目经理作如下处罚:一、对被申请人罚款人民币75000元;二、对被申请人项目经理姚某其罚款人民币12000元。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催告后,被申请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龙建罚决字(201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雪蓉

审 判 员  邱良名

人民陪审员  张先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殷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