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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1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代理人:毛华军,系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04775429L,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xxx。
法定代表人:叶端福。
***与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企业性质及设立、投资经营、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1500元(未缴纳)。截至2022年8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010000元及利息。现本院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常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叶俊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