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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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121民初2955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军,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04775429L,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百丈巷65号。
法定代表人:叶端福。
原告***与被告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计人民币101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3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更正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6日,原、被告及案外人潘勇法签订《协议书》,三方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青田县高湖镇良川村白岩前垦耕地项目交由原告施工,案外人潘勇法退出案涉工程施工,被告前期收取的345万元工程款,被告自愿退还101万元给原告,该款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原、被告与案外人潘勇法关于案涉工程截止2021年4月26日止的前期工程款作价244万元,该前期费用与原告无关,之后的工程由原告自负盈亏,全部由原告结算”。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企业信息复印件一份、《协议书》原件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潘勇法三方签订的《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101万元,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现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仍未支付款项,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款1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45元,由被告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墨雨
审判员殷彦博
人民陪审员叶国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吴丽君
代书记员王敏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